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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上不慎受伤 校方无过不必担责

学生体育课上不慎受伤 校方无过不必担责

学生在练习体育课开设的项目中由于自己的原因不慎受伤,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要赔偿。12月23日,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驳回原告学生郭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2日上午,利津县某中学一年级二班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过程中,体育教师要求学生练习教学大纲规定的“有人扶持接前滚翻下”动作。事前任课老师讲解了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在学生轮流练习时,郭某在老师的保护下,作完有人扶持手侧倒立动作后,自行作前滚翻曲膝时,不慎将左膝撞在左眼部,当即出现呕吐状。学校遂将郭某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确诊为左眼直肌挫伤。10月20日郭某痊愈出院,共花医疗费500元。后郭某与学校协商医疗费的负担未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的授课内容是按照教学大纲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授课老师事先讲解了动作要领和注意事项,在练习中又按照规定进行了手侧倒立动作的保护,没有违反教学大纲的要求,没有过错,不构成侵权责任。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达州-刘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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