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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执法权的警察尴尬了谁?

作者:唐俊
  去年6月,内蒙古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数位“招聘”民警因制止检察长儿子斗殴,被关押9个多月,最后被判“非法拘禁”罪(据4月8日《现代快报》)。
  稍微梳理一下整个事情的脉络:几个依规定没有执法权的“招聘”民警碰到了一起检察长儿子参与的斗殴事件,在“明知自己无独立办案权”的情况下,以“激烈”的方式将后者带回防暴大队,结果被拘禁9个月———这似乎是个板上钉钉的案例———欠缺执法资格的主体,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他们最后获“非法拘禁”罪,看来无可厚非。
  可是,但凡看到这则报道的人,多少都会有些别扭。照说,没有当地检察院事发后连夜大规模进驻防暴大队,没有他们“高效率”地揭开几个民警“不够格的执法者”身份,只怕一般人不会有缘知道当地警察还分正式和招聘,更不会知道后者根本就没有“执法权”。
  但是,几位几乎受了牢狱之灾的“招聘”民警事前可都是身着警察服装、开着警车的,而且看情形巡逻执勤也不是一日两日。照这个理,应该说警察就是警察,上街巡逻就是执法。没有“执法权”的“警察”是个根本说不过去的概念,哪怕有什么具文的“内部规定”。
  但在对三位民警的有罪判决中,法院指出“作为招聘民警的三被告人虽在执行公务,但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请示领导而未请示,擅自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按照判决的认定,这内部规定看来是毋庸置疑的法定依据。
  但是,如果照此逻辑,则一个显然的事实是:相对两位幸运的检察长的儿子而言,普通民众只怕该心生寒意了———谁曾想街头巡逻的警察会没有执法权?那么在这次事件之前,曾经被他们采取强制措施处理或带回防暴大队的人岂非都可能在程序上受到无辜侵害?都算是“非法拘禁”?检察机关既然倾力侦办此案,也该有不可推卸的义务细细查查三个警察此前有否同样的“非法执法”情形?

  再照此说下去,既然当地公安机关内部有“正式”、“招聘”等不同种类的民警,我看大凡出去执勤,这警察该先问问自己什么身份:“正式”的遇了那打架的人,自可以拨开人群径直走将过去;那“招聘”的,到了现场不管情况如何紧急,必须先请示领导,倘若没有批准,就穿着警服在那看热闹吧。
  而该案造成的影响恐怕真的就依了这逻辑。“谁知道下一次碰到的会不会是检察长的儿子?”据说这是该案发生后当地一些巡逻民警的表态;更有一种源自当地招聘民警的经典说辞———“东边干仗(打架斗殴),我往西边走”。
  如果这个奇怪案例想要告诉我们的是,见到警察先问问:“聘用的吧?你有没有执法权?”我想,这决不是我们应该看到的警察形象,公众需要的恐怕也不是这样一种心态的治安力量。
  如果“头顶国徽肩戴警衔”的法权表征都不能当然地代表国家法定强制力,如果一宗平常的斗殴事件处置权都必须受内部聘用合同约束,如果只有位高权重者犯事才能“侥幸”揭穿其“伪执法”性,那么请问事中诸公:谁对法律的严肃性负责?又如何能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
  □唐俊(北京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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