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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同情钱?还是钱同情法律?

法律同情钱?还是钱同情法律?





   2006年10月5日晚6点半左右,权磊训练后开车回家,下车从后备厢取东西时,两名不明身份的人从不远处的一辆红色跑车下车向他冲过来。没有任何言语上的接触,两人朝权磊腹部和腿部连捅四刀后迅速逃离现场。权磊的腹部和大腿共4处被砍伤,伤势严重。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查明, 2004年,在北京经营超市赵艳华认识了小自己三岁的实德球员权磊。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2006年初,权磊和赵艳华分手了。对于这份感情,用情挺深的赵艳华耿耿于怀,认为权磊玩弄了她的感情。曾经以死相逼,为权磊割腕自杀未果。由于赵艳华的种种挽救措施都没有使权磊没有回心转意,因此决定要对权磊实施报复。她通过网络找到郭洪强、陈伟花钱雇佣他们对权磊行凶,从而酿成了在中国足坛闹得沸沸扬扬的“权磊被砍案”。

   2007年3月20日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开庭宣判。最终认定主谋赵燕华(女)及帮凶郭洪强、陈伟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三人有期徒刑各三年,缓期五年执行,三人将承担赔偿金共120万人民币,并取得了权磊的书面谅解,案件双方当事人对此均表示无异议。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权磊胸腹部、双上肢及双下肢被锐器损伤,至失血性休克、开放性气胸、脾破裂、肝破裂、肠破裂,属于重伤。这样的伤情完全可以至人死亡,其犯罪性质定为故意杀人罪也符合《刑法》规定。所以说,就案犯的作案动机、手段、后果正常情况下对案犯以故意伤害罪处最低的三年有期徒刑是完全不可能的,何况还是缓刑。

   我无意去探讨是权磊的始乱终弃,还是赵艳华为情而蓄意报复的内情,就本案的审理结果,其中就有许多令人质疑的地方。如果三名案犯的赔偿金是3万或者是12万,权磊能向人民法院写下对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书面意见吗?我们国家的《刑法》难道就因为受害者的一个谅解就能够让罪犯逃脱应该受到的制裁?我们一直在讲以法律为准绳,事实为依据,但从“权磊被砍案”的审判结果中我们看到的是金钱决定了一切。假如这样犯罪情节都适合缓刑,那我们的监狱里就没有必要关押着那么多的服刑人员。今后,杀人犯用高额的赔偿金也能够取得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的谅解而逍遥法外了,这不就成了有钱的可以花钱买命、买刑期,没有钱的只能去死或者服劳役,我们不知道是法律在同情钱,还是钱在同情法律,这样下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成为了一句空话,法律的公正、公平与尊严就会荡然无存,国家法律还有存在的意义吗?


  166天,曾经重伤昏迷不醒的权磊已经活蹦乱跳地回到绿茵场上了,以此为代价换回了120万赔偿金。想想那些在屡禁不止的矿难中失去了鲜活生命的矿工们,生命的代价不过是几万到十多万的补偿,有谁去维护他们的生命?价值,同为中国人,矿工就比足球运动员卑贱,他们就应该牺牲自己去谅解那些草菅人命的权贵,我想不明白,无法说服自己。
还是钱吧,,嘎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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