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市县领导,法律依据在哪?
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联合制定出一项具体的奖励办法,对积极开展工作、采取有利措施、成效显著,使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的城市政府,给予奖励。山西被列入国家考核的重点城市中,退出全国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排名前5名的,各奖100万元;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10位的则奖励200万元。省级考核的11个重点城市及119个县(区),退出全省大气污染最严重城市排名前5名的,各奖100万元;空气质量指数位次前移10位的,奖励200万元。奖励对象以对个人奖励为主,主要为各重点城市的市县(区)委和市县(区)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环保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对考核排名前移城市的一把手给予重奖,奖励最高额度达到200万元。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对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不重复奖励。
可以想象,此举将在山西省全境掀起一场改善城市空气质量热潮。要说在山西这样全国空气污染最严重的省份,有这样的形势是非常令人欣喜的,起码山西境内的老百姓的生存条件和环境会有所改善。山西省内属于国家考核的重点城市和省级考核市县,主管领导下面一干人将使出浑身解数齐抓共管那是一定的事情,空气质量的提高关乎领导的政绩和仕途,也关系到领导的额外收入。有道是,一人得道,鸡犬升天,一把手鞍前马后的人又岂能放过这样的溜须拍马的机会,急眼了弄虚作假也有可能。
随着环境与
资源问题的矛盾日益加剧,我国先后颁布并实施了一系列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法律。1989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颁布实施,它以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以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目的。在空气环境质量方面,国家不断提高汽车尾气排放标准,并且根据国内企业状况制定了锅炉、火电、水泥、钢厂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检测标准。但有个问题让人疑惑,既然国家根据国际通行标准制定了我们自己的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和检测标准。那么只要是遵照法律执行,空气质量自然就会达到标准。从国家到地方,各级环保部门的本职工作,就是管理和监督有关法律的执行和检测,空气质量不达标说明他们工作没有做好,达标那是他们份内之事,何来重奖一说?当市长、县长就是要管理好一市一县,国家已经给了你担任市长、县长的工资和待遇,做得好只说明你是做到你应该做的,相反你做得不好,老百姓也会抗议的。仅仅是完成了你应该做的,凭什么还要额外设立什么高额奖金呢?扫大街的不负责城市环境卫生,扫了马路城市干净了还得给环卫工人发高额奖金,
中国的清洁工得到过这样的待遇吗?山西这一出是真够
搞笑的。
所以说,城市管理不善,包括空气质量问题,完全是领导的责任。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这是现代流行病,其主要原因还是利益问题在作祟,这包括城市利益和个人利益。在中国考核干部的标准是政绩,gdp是主要的指标,而每个排污大户一般都是各地的所谓支柱企业。就目前我们的治理水平完全可以达到达标排放,但是如果要做到达标排放,必须增加设备,这会造成企业额外的负担,增加生产成本,实际也就减少了国家税收。记得不久前某省主管环保的副省长在省内某市检查违规建设化工项目时呵斥当地环保局长不作为,有个形象的比喻“政府养猫不抓耗子”。但就目前的体制,各地环保部门归属当地政府领导,政府养的猫要能去抓政府养的耗子,那真就成了怪事。这就是为什么整天喊着治理长江、淮河、洞庭湖等,就是不见效果的主要原因之一。
如果山西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针对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制定出惩治措施这还能令人信服,对排名靠后的城市领导给予罚款处理,按领导工资收入一定的比例为标准,空气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处罚的正是领导的管理不力。另外,奖励资金来源主要为省财政专项列支, 可省财政资金又是哪来的?制定到标准依据什么?通过省人大代表讨论了吗?不能领导拍脑袋就随意就定了。这些年为什么中国出了那么多的贪官?从上到下一个部门领导的话就是最高指示,对的错的,合理的不合理的,都能够畅行无阻,下面的说什么听什么,要什么给什么,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想不产生腐败都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