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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不仅是共犯,还是主犯!

雅虎不仅是共犯,还是主犯!

文:我是飞飞

为了打击雅虎中国网站擅自将唱片公司拥有版权的歌曲连接下载,全球四大唱片集团旗下的11家唱片公司联手将雅虎中国告上法庭,索赔共计550万元。昨天,此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审理。emi、索尼、华纳、环球唱片等11家唱片公司的名字赫然罗列在起诉书中,几乎囊括了所有国际知名唱片公司。 另悉,涉入知识产权官司被告侵权的网站还有myspace、grouper、bolt.com、百度等。

11家唱片公司指控雅虎中国通过整理、提供歌词、铃声等具体歌曲文件信息方式,诱使、参与、帮助他人提供视听及下载服务,侵犯了其对这些歌曲所享有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相应的获得报酬权。雅虎中国辩称:其作为搜索引擎公司,只提供链接,不应对第三方网站刊登的内容(服务)负责。


初步了解了上述官司的控辩,作为一个日常也使用搜索引擎的受众,我认为雅虎中国的确存在侵犯唱片公司知识产权的故意、实施了行为并产生了损害结果,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为什么这么理解呢?其实理解这个问题很简单,搜索引擎公司与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内容公司之间的关系,对一个侵权案件而言,是一对共犯,当然了,有主犯和从犯的区别,侵权的责任也有轻有重……
打个比方吧,如果有人在某市的某地贩卖枪支弹药、销售大麻冰毒或者提供色情服务,有一家指路公司(在很多大城市都有这样指路收取咨询费的公司和网点)为这些贩卖弹药、毒品、色情的场所提供便利,告诉潜在的消费者如何到达那些窝点。请问,这样的指路公司难道不违法乃至犯罪吗?难道能逃脱协助犯罪的司法追究吗?

雅虎中国、百度这样的搜索公司,并不是提供免费午餐给大众的慈善机构,他们是要借搜索收费来实现盈利的;唯一不同于指路公司的,是他们不向问路者收费,而是向希望人们登录的网站及其背后的企业收费,百度更是以点击次数直接作为收费的依据,不是吗?我认为,搜索公司诱导网民参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是为侵权违法活动提供便利那么简单,他们实际是在教唆大家犯罪(严重地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雅虎中国,你不仅是侵权行为的共犯,更是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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